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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制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21-06-17 作者:

学分制管理办法

 

为深入推进学校教学综合改革,促进学生自主选择、自主学习、自主发展,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创新创业素质的技术技能型人才。学院决定从2019级学生开始实施学分制管理,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行学分制是深化教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各二级学院(部)必须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确保学分制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24848威尼斯全日制三年制高职学生。

第二章  学分计算

第三条  学分要求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分量和成效的单位。学生每修完一门课程并达到合格要求,即取得相应学分,毕业生的最低要求为144学分,具体毕业学分要求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

第四条 基本学习年限

学制为3年,最长修业年限为6年。

(一)提前毕业

凡能按照主修专业课程计划的要求,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允许提前毕业,但在校学习时间不少于2年。

(二)延期毕业

凡在3年基本学习年限内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或因休学、辅修而不能按期毕业的学生,允许延期完成学业,但在校累计学习时间不超过3年,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6年(含休学)。

(三)休学

学生获得学籍并取得第一学期规定的学分以后的学习期间,因身体、创业等原因可以申请休学,但应遵守延期毕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学分计算

根据课程计划,按课时计算学时的课程原则上16-24学时计1学分,按周计算学时的课程原则上每周1学分,具体学分设置由教务处和各二级学院(部)确定。学生修读一门课程后,必须完成该课程各个教学环节的要求,经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

第三章 课程设置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部)应分专业方向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经教务处审查,报学校学术委员会论证通过,学校党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各专业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一)必修课

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必修课分为公共基础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二种,其中专业必修课含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全校学生公共基础必修课由学校统一设置。

(二)选修课

1、专业拓展课

按专业分方向模块设置,每个专业应设置两个或以上专业方向拓展模块(组),学生可根据志愿和专业方向选修。

2、公共拓展课

公共拓展课分为线上公选课和线下公选课,主要为满足学生个性发展、扩大知识面、改善知识结构以及提升人文素养而开设的拓展课程。线下公选课由各二级学院(部)开发,报教务处审查批准后面向全校学生开课。

第八条 必修课和选修课按课程之间的内在关系在各学期科学、均衡地设置,任选课适当集中安排。

第四章  课程免考、免听

第九条  免考是指学生通过学校考核或有关认证可获得该门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或因身体原因等不可抗拒因素外,可申请不参加某门课程的考试。计算机应用、英语、语文、体育等课程实行校内证书制度,通过校内测试获得证书的同学可申请免考相关课程。

第十条  免听是指学业优良、自学能力强、平均成绩80分以上的学生,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及导师同意,报所在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批准,免课堂教学考勤,但应完成所免听课程要求的平时作业等,且应参加课程考试。考核合格,学生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一条  课程免考、免听须按标准缴纳学分学费。

第十二条  课程免考、免听门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三门。

第十三条,课程免听申请条件

(一)因复学等原因申请了课程补修,却由于时间冲突而必须申请免听的;

(二)确因自行联系好工作单位,为了参加专业实践或毕业实习,无法参加正常上课的,原则上只接受免听所在专业的第5、6学期课程,其它学期课程不受理免听手续办理。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请免听

(一)学生因考核不合格重修的课程,不能申请免听;

(二)受到学籍警示的学生,不能申请课程免听;

(三)若申请的免听课程包含实践性教学环节,则该部分内容必须修读,不能申请免听;

(四)入学教育军训、思政课、体育课,独立设置的实验、实训、实习、毕业设计等实践性课程不能申请免听。
    第十五条  课程免考、免听手续办理时间为开学后第四周之前,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章 课程重修

第十六条 必修课补考仍不及格的,必须重修;非必修课不合格的,可重修,也可另选其他选修课程。重修对象包含以下几种情况:

(一)学期课程考核不合格,正常补考一次后成绩仍不合格者。

(二)未按规定办理缓考手续而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被取消课程成绩者。

(三)被取消课程考试资格者。

(四)对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希望通过重修获得更理想的成绩者。

第十七条 重修分跟班重修、组班重修和在任课老师指导下的自修等形式。

(一)跟班重修指重修学生跟随下一年级有相同课程的班级听课。

(二)组班重修是指同一课程重修人数达到30人以上时,由课程归口二级学院开设重修班,重修班的教学时数按原课程教学计划学时的二分之一掌握,另外时间由任课老师安排学生自主学习;在任课老师指导下的自修形式是指如果下一年级无相同课程,或因与所修课程时间有冲突而无法随班的课程,可安排任课老师进行辅导,但不集中上课,由任课老师对学生下达学习任务,通过网络指导学生完成学习任务。

(三)专业核心课程原则上采取跟班重修;公共基础课程可以组班重修;其他课程可以选择在任课老师指导下的自修,重考核。

第十八条 对重修后课程仍不及格的,可随后续年级继续重修,但一门课程最多重修两次;学生在一学期内重修课程原则上不得超过三门;毕业时仍有不合格课程者,可在毕业后1-3年内继续重修。

第十九条 重修报名的具体时间以教务处的通知时间为准。重修学生本人在学校教务管理系统中进行申请。

第二十条 学生课程重修结束后,重修课程任课教师应对学生的重修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者方可参加考试。

第二十一条 跟班重修的课程随班参加核。如果重修课程的考试与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考试相冲突时,应参加教学计划课程的考试,重修课程申请缓考。缓考须在开考前三天向教务处提交重修科目的缓考申请。

第二十二条 组班重修的课程,重修辅导结束后学校组织一次重修考试。重修考试与正常考试要求一致,不得降低标准。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指导下的自学重修,课程重修结束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参加重修考试。

第二十四条 重修课程成绩第一次按重修的实际成绩记载;第二次及以上重修的课程成绩,及格的按60分记载,不及格的按实际成绩记载。

第二十五条 学生重修需重复利用教育资源,重修学费的收费标准按学院学分制收费标准执行。重修需先缴费,后排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试行,从2019级学生开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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