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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来源: 时间:2021-01-14 作者:

 

 

 

 

 

 

 

 

 


HNJDZY/IW A/0[2013]总第36号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院正常教学、生活秩序,预防和避免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行人优先原则,发生通行冲突时,机动车辆应当主动为行人让道。

    第三条  凡参与24848威尼斯校园道路交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车辆是指进入校园的下列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

    (一)机动车:汽车(客车、货车、小型汽车、特种车辆)、三轮摩托车。

    (二)非机动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车、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

    第五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职能部门为保卫处。

    第六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一)根据国家法律和学院有关规定管理校园交通,纠正交通违章行为,教育交通违章人员。

    (二)配合公安机关或者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发生在校园内的交通事故。

    (三)负责校园内重大活动期间道路交通管制。

    (四)负责校园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与维护。

    (五)进出校园车辆登记管理。

    (六)积极开展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七)其他校园交通安全管理事项。

第二章  道路及交通设施管理

    第七条  校园主干道上禁止任何车辆停放。

    第八条  禁止在校园内的车行道路和人行道上摆摊、堆放物品、设置商业广告或进行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  各类运送货物车辆需经常性占用非停车场地临时卸货,由进货单位与保卫处联系经同意后,在不影响交通的前提下,可以临时停放,卸货完毕后须立即离开。

    第十条  凡从校园运出货物,必须主动接受门岗检查,方可离校。

    第十一条  在校园内施工的单位或个人需要挖掘、占用、封闭道路的由主管职能部门向学院申报,经同意后报保卫处备案后方可施工。紧急情况下,如抢修水电气管道等,可以在抢修中告知保卫处。

    第十二条  在校园内道路上施工要有明显标志,夜间在施工现场要有红色警示灯,施工完毕后,须及时将道路恢复原状,倮证校园内道路交通畅通。

    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随意移动校园内道路上的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因工作需要必须移动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的,必须事先向保卫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移动。工作完毕后,当事人必须将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恢复原状。

    第十四条  因校园内道路上的树木、电线杆、广告牌匾等出现倾斜、折断或其他妨碍交通的情况,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及时将其恢复原状,确保校园道路通畅。

    第十五条  学院举行重大文体、接待活动时,根据需要,保卫处可在校园实行道路交通临时管制措施,进入校园的车辆和行人须严格按照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和临时交通标志的指示通行。

第三章  行人管理

    第十六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或道路两旁行走,通过校门、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应当走专用通道、人行横道或按照指示标志通行,无指示标志的,应当在确保安全条件下通行。

    第十七条  不得毁损交通指示标志或者实施妨碍道路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校园主次干道上不得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得进行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四章  非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九条  电动车、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应紧靠道路右边骑行或推行,进出校门时下车推行。在校园内骑行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

    第二十条  非机动车不得停滞于校园内的机动车道路和人行道路。对违反规定乱停、乱放的,保卫处将以提示或锁车形式处理。

第五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所有出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遵守国家交通法规和本规定,服从学院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辆按规定限速20公里/小时行驶。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应按照交通标识规定行驶,严禁鸣笛、超速。

    第二十四条  证照不全、车容不整、校外教练车辆不准驶入校园。严禁教练车在校园内练车。

    第二十五条  运输垃圾、泥土、河沙等货物的车辆,必须按要求做好封闭,如出现洒漏,由车主承担清理费用。职能部门、施工单位必须加强管理,如果不能落实具体车主责任,将由职能部门、施工单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在规定的停车区域停放,严禁在主干道、消防通道等非停车场所停放。严禁在校园绿化地带停车。

第六章  车辆驾驶人员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公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其部门责任人是驾驶人员管理的责任人。责任人要监督驾驶员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安全驾驶,经常对驾驶人员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八条  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教职员工及家属,要加强交通法律法规学习,自觉遵守学院车辆交通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保证驾驶安全。

第二十九条  校园内严禁无证驾驶及酒后驾车行为。

    第三十条  禁止将机动车辆借给无驾驶证照的人在校园道路上驾驶。

第三十一条  驾驶非机动车,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骑自行车、人力三轮车以及驾驶残疾人专用车时,不

准单手、脱把驾驶。

    (二)自行车不准带人,不准冲坡,不准互相追逐和曲折竞

驶,不准骑无铃、无刹车或刹车失效的车辆。

    (三)骑自行车、人力三轮车不准坐在除车座外的任何部位。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辆在校园内发生一般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及时报告学院保卫处。由保卫处调解处理。保卫人员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如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立即撤除现场,但保卫人员要及时做好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双方协商意见等记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如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保卫处应及时上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报告保卫处。保卫人员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实行临时交通管制措施,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事故。

第三十三条  在校园内发坐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等设施以及花草树木毁损的,事故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失。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违规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人和驾驶人员,视情节轻重,学院将依法给予处理。对违反本规定的教职工,第一次学院将给予批评教育,二次以上学院将给予行政处理或(和)经济处罚;对违反本规定的学生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违反本规定的外来人员,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给予警告,三次以上将限制其车辆进入校园。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触犯刑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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