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848威尼斯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本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新时代公民建设道德实施纲要》的精神,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年第41号令)的授权,结合24848威尼斯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院全体学生。
第三条 处理违规违纪学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查处工作部门对举报人负有保护义务,对举报人的材料保密。
第二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查清事实,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处理意见。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二级学院负责调查,提出处分意见并行文,报学生工作部备案;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二级学院负责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部审核,学生工作会议研究,报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批后由学生工作部发文;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二级学院负责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部审核,学生工作会议研究同意后进行合法性审查,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批,报学校校务会研究决定后由学校发文。
第七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由保卫处牵头,学生工作部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参加,协助司法公安机关将事实查清,经司法公安机关处理后,再按处分程序进行处理。群体性违纪事件由保卫处、学生工作部牵头,会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将事实查清,提出处理意见,再按处分程序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跨二级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根据违纪情况由学生工作部或保卫处牵头,会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将事实查清,提出处理意见,再按处分程序进行处理。
第九条 学生违规违纪,能够主动承认错误,作深刻检讨或积极协助相关部门查清事实真相,及时检举揭发他人违规违纪行为者,可酌情减轻处分。有立功表现者,可从宽处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规、违纪后认错态度差者;
(二)经教育屡教不改者;
(三)使用凶器参与打架斗殴者;
(四)参与群殴群斗或唆使他人打架斗殴动用凶器者;
(五)使用恐吓或武力敲诈勒索者;
(六)殴打或辱骂教师、学生工作人员者(含正在履职的学生干部);
(七)已受到纪律处分未被撤销,继续违规违纪者。
第十一条 学生违规、违纪受记过及以下处分后确已改过,在处分期满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委会评议、辅导员(班主任)签署意见、二级学院审批解除处分,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学生违规、违纪受留校察看处分后确已改过,在处分期满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委会评议、辅导员(班主任)签署意见、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部审核、学生工作会议研究、报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批后解除处分。
第十二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院或相关部门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在学校作出对违规违纪学生处分决定后,学院应及时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并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通过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部决定是否公布。
第十三条 违规违纪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后,如有异议,可在处分决定送达后10个工作日之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在申诉期满后或复查维持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离校,户口迁移回原籍,档案寄回生源地(或家庭所在地、原单位)的教育主管部门,逾期不办理的,由学校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学校可发给学习经历证明。对滞留学校者,由保卫处和学生所在学院派人遣送回原籍。
第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须报省教育厅备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章 处分细则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办法及学校其他相关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七条 对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公共秩序者的处理。
(一)建立非法组织、编印非法刊物。
1、为首筹建非法组织,尚未正式开展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组织活动并造成一定影响者,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外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参与建立非法组织,尚未参加活动者,给予警告处分;已参加活动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参与编印非法刊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明知是非法刊物,而在上面发表文章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阅读、观看、保存、传播、散布、贩卖或编印、编制淫秽书刊或音像制品、网络视频。
1、阅读、观看淫秽书刊或音像制品、网络视频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2、保存、传播淫秽书刊或音像制品、网络视频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编印、贩卖淫秽书刊、音像制品者,并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编造、传播、或放任传播暴恐视频、资料和恐怖及其它虚假信息。
1、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放任传播暴恐视频、资料和恐怖及其它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及其它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受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罚者作如下处理。
(一)触犯国家刑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罚款、治安警告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对无故旷课者的处理。
学生旷课时间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时数计算;连续3天及以上时间旷课,按每天6学时计算。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11学时及以上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无故旷课11—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无故旷课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无故旷课31—45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无故旷课46—6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无故旷课61学时及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旷课61学时以上者,对于与家长沟通后,在学校和家长共同教育下确能深刻认识错误,决心悔改,并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证实确能完全改正者,则可考虑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一学期内因旷课连续两次(含两次)以上受处分者,根据相应次数累计旷课学时处理;
(八)未按时报到、注册,无正当理由者,根据晚报到、注册的天数折合学时数,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应追回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分。
(一)作案价值200元及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作案价值200元以上不足2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小偷小摸屡教不改或作案价值在2000元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视情况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故意破坏公共财物者,除应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损失金额在200元以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损失金额在200元及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者的处理。
(一)策划打架
1、策划他人打架未遂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虽自己未动手但已造成后果者,其处分按该事件中打架者的最重处分等级处分;
3、策划他人打架,并动手打人者,按该事件中打架者的最重处分再加重一级处分。
(二)打架斗殴
1、动手打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参加打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使用凶器参与打架斗殴(含未遂)或他人持有凶器而伙同参与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做伪证
1、目击而故意不说明情况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目击而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
3、打架者作伪证或故意掩盖事实,在原处分的基础上加重一级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凡打伤他人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全部医疗、营养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对敲诈勒索者的处理。
(一)对他人采用威胁、恐吓等手段获取钱物,不论是否得逞,一律视为敲诈勒索,未得逞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敲诈勒索得逞者,除必须退回敲诈勒索钱物外,另根据情节,认错态度等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赌博者的处理。
(一)违规打麻将者(无赌博行为),除没收器具外给予警告处分;
(二)有赌博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参与赌博屡教不改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首赌博、聚众赌博或提供赌具、赌博场地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唆使、策划,介绍同学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情况严重,造成较大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道德败坏、生活作风影响恶劣者的处理。
(一)对异性耍流氓行为,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对生活作风不正,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强奸或强奸未遂、嫖娼、卖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考试违纪的处理。
(一)考试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该课程记0分、取消补考资格外,并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或夹带资料、书籍、笔记、小抄等进入考场,但尚未偷看者;
2、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3、不按规定时间交卷,故意拖延者;
4、交卷后不及时离开考场,或在考场附近谈论、高声喧哗者;
5、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者;
6、无故不参加考试者;
7、不服从监考老师安排,无理取闹者。
(二)考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系舞弊行为,初犯者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对情节恶劣或重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偷看夹带手机等通讯设备以及其他的资料或书籍(开卷考试除外)者;
2、互相交换试卷者(双方);
3、交头接耳者(如被动方不理睬,被动方可不判舞弊);
4、传递纸条者(如被动方不接纸条,被动方可不判舞弊);
5、顶替代考者(双方);
6、偷看他人试卷者;
7、指点他人答卷者(双方);
8、在身体上书写与考试有关之内容者;
9、由监考教师提出,教学工作委员会裁定的其他舞弊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从窗口、走廊向下扔明火、酒瓶、砖块、纸屑、泼水及其他故意违反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情节较轻者,给予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不办理请假手续,晚归、夜不归宿者,晚归给予警告处分,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上课、自习、就寝时间在校园、寝室无故大声吼叫、高声喧哗、敲锣打鼓、吹拉弹唱或高声播放音乐(或音频视频)、燃放鞭炮者,视情节给予批评、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上课时间打纸牌、下棋等类似行为不听劝告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五)在桌椅、墙壁等公共场所乱写乱画乱刻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故意撕毁所张贴的“通知”、“通报”、“公告”等,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在教室、图书馆、实训楼、宿舍等建筑物内吸烟,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肆意辱骂、诽谤他人或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已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未经允许在校园内擅自摆摊设点经商,或在公寓内私设小卖店经商的,暂扣所售商品并视情况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唆使、策划、介绍同学参与贷款、各种推销或未经学校允许的集体兼职,并以此为营利目的者,一经发现,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情况严重,造成较大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在公寓、宿舍内违规使用吊床、吊椅、大功率电器,饲养宠物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公物损坏或影响他人学习、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二)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随意撕拆图书馆书籍者,按图书馆相关规定处理外,另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四)伪造证明、涂改证件,拒绝提供家庭住址、家长联系方式或提供虚假信息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五)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六)违反用电规定,除按规定处罚和没收电器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七)因违章用电或其他原因引起火灾事故,未酿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已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八)酗酒者给予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严重酗酒或酗酒滋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酗酒滋事给他人人身财产或公物造成严重伤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九)违反学校疾病、疫情防控等工作的管控规定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造成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七条中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
第四章 学生申诉
第二十九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如对学校作出的违规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根据《24848威尼斯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申诉。
第五章 其 他
第三十条 受到纪律处分者,解除处分后,其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学生所受处分决定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处分决定书应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以及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和其他必要内容,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规定与本办法所规定的内容有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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